(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工艺专业等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图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三)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除了按照规范条文的规定以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易燃物质的泄出量;
2.释放速度;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
5.爆炸下限;
6.闪点;
7.通风量;等等。
这些量的增加与减少都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因这些量界定的因素较复杂。所以上述所列的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只是采用了IEC规定,而该规定迄今为止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无具体尺寸可遵循。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具体划分尺寸见有关规范GB50058-92
在区域划分中有两个场所要特别引起注意,一是装置区内的变配电所,应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设计中其室内外地坪高差应大于0.6m。二是加热炉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离炉子外壁1.5m内应视为非防爆区。
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后,应对其结果画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作为在该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选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