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实行危险化学晶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条例,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某一领域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消防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