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由区工商局管理的国有茶厂出售。茶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人民政府
B.区人民政府
C.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D.市工商局
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售国有茶厂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复议被申请人为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为A。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工作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07年9月李某在合肥市出差时因涉嫌参与赌博而被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公安局以参与赌博为由处以罚款400元。在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与合肥市庐阳区三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B.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留置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王某对该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罚款400元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罚款和留置措施基于同一事实(涉嫌参与赌博),李某对这两个行为都提起诉讼的,北京市海淀区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综上所述,本题中选项A.B.C中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项D为该题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