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印发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全部内容如下,共分为五章19条内容,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基地管理和第五章附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三级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3.为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
第七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三)培训基地应设置有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2个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基本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所在科室主任担任基地主任,并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培训及出科考核等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认定机构: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组织认定。
第九条申请
(一)申请资格
三级医院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省毕教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临床科室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省毕教委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主体单位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协作方不得超过1家。
(三)申报材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报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毕教委。省属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毕教委。
(五)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省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目录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体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四)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毕教委在福建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六)公布
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当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并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十一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尺寸大小为500mm×700mm,内容为“福建省××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横写。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培训对象,并依据《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及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对未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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