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香料产品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2页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全国防止食品污染规划要点》,对食品用香料产品进行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满足配套产品与出口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用香料生产企业(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和食品用香料产品(暂不包括牙膏、烟草用香料)。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用香料产品、包括食品用天然香料,单离香料和合成香料、菌类香料等产品。食品用天然香料主要指植物香料,系用物理方法从香料植物中萃取;单离香料,系用物理或化学方法从天然香料中分离而得;合成香料,系通过化学反应制得;菌类香料,系通过真菌发酵而得。

  二、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食品用香料产品的生产同,实行颁布发“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三种办法加以管理。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一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食品用香料产品。

  第四条 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具有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生产证明书”。

  1. 凡已列入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或国际允许物香料,并已有包括卫生指标的国家或专业的国际的质量标准,使用面广,需要量大,原料充沛,销售稳定,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有发展前途的食品用香料产品。

  2. 企业具有专业化的工业生产装置,设备,技术条件状况良好,布局合理,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用户满意且已成为全国专业生产的主要厂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附表一的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一式十五份),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经轻工(一轻)厅(局)会同同级卫生厅(局)及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再由轻工(一轻)厅(局)汇总上报轻工业部。由轻工业部会同卫生部及有关单位,组织审定,经签章后,颁发食品用香料“定点生产证书”。原报申请书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留存外,其余退还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以考试,大网站收集及生产企业。生产厂持批准的“定点生产证明书”向所在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颁发“生产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发给“生产许可证”。

  1. 凡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或国际允许使用的香料,并已有包括卫生指标的地区以上的或国际的质量标准,虽没有实行定点生产,但使用面较广的食品用香料产品。

  2. 企业具有专业化的工业生产装置,设备、技术条件,布局合理,产品质量稳定,用户已使用的食品用香料产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附表二的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其份数由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给所在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再由轻工(一轻)厅(局)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定后,颁发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证”。原报申请书由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企业各存档一份,并分别报轻工业部、卫生部及有关单位备案。生产厂持“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

  轻工业部统一规划投产的食品用香料新产品,根据鉴定时的技术标准要求,按程序审批发证。

  第六条 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

  1.凡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或国际允许使用的香料,并有企业以上的质量标准的食品香料产品。

  2.企业具有专业化的工业生产装置,设备,技术条件,布局合理,产品质量稳定,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且用户已使用的食品用香料产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提出产品的质量标准,报所在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经轻工(一轻)厅(局)和卫生部门同意批准后,可作为食品用香料产品的地区标准。再按附表三的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其份数由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省、市、自治区轻工(一轻)厅(局)。再由轻工(一轻)厅(局)会同卫生厅(局)按批准的地区质量标准审批合格后,颁发食品用香料“临时生产许可证”。原报申请书,由各有关部门及生产企业各存档一份,并分别报轻工业部、卫生部等有关单位备案。同时生产企业持“临时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尚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或国际未列入允许使用的新型食品用香料,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新产品使用的审批手续。然后参照第六条颁布发“临时生产许可证”的办法进行申请。

  第八条  持有上述三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努力改进生产装置,完善工艺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增添必要的仪器、设备等。认真治理“三废”,搞好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分析检验机构,并订立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出厂前检验。审核单位要进行定期复查。

  第九条 凡生产食品用香料产品的企业,有关卫生方面的技术规定等,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指导。免费提供例行检测的产品样品。同时要建立质量检验档案,准备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防疫机构随时抽查。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企业生产管理不善,产品不能达到卫生质量标准时,应通知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限内,如仍不能达到卫生质量标准,经调查向原签证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停止生产或撤销其证明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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