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lo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l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l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教材增补辅导】 13-2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17-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一)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只有在人民法院确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方能依职权提起再审。确有错误,是指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行中有重大缺陷,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监督权,在发现原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时,应当提起再审,不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为前置条件。
(二)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相应地提起再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三)提起再审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只要确有错误,均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对象。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四)提起再审的次数限制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不受时限的限制,只要发现原审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后,均可以提起。但为了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和安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次数,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指令或指定同一下级法院再审的次数,一般限于一次。 17-3抗诉的对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由于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制作,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 21-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由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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