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大纲新旧对比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0页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1-4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受托法院发现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情况或有案外人向受托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后,受托法院将上述情形函告委托法院的同时,应当暂缓执行。
3.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决定书中一般应当记明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事由消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决定,提前恢复执行。 23-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两者都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如处分原则,调解原则,回避制度等。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25-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仲裁法》第l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些条款的违反,权利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制执行。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条款的:立性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这两种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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