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收承付的条件和规则。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的,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3)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每笔10万元(根据新的规定,此处应当是“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000元。
【考题·单选题】除新华书店系统外,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 )万元。(2006年考试题)
A.1
B.2
C.5
D.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10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委托收款规则。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办理拒绝付款。
(五)信用证结算
1.信用证结算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在我国,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的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结算的过程。
(1)买方先向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卖方银行,
(2)卖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
(3)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利息后交给卖方。
(4)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