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会员入会费,应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下半年入会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二) 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遵照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标准收取。会费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费豁免
(一)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二)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1. 从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2. 会员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 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或单位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出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按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