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会员管理部),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对会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正会员、准会员。

个人和单位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会或重新入会手续。

第五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 会

第六条 协会在每年的三月和八月接受入会申请,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 会员管理部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对会员入会资格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正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并且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具有通过考试所取得的国外精算师资格,并且已取得该协会正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 协会认可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二) 通过与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准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准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

(二) 开办有精算专业的大专院校;

(三)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精算咨询或精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协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和个人正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成为个人正会员须提交协会两名正会员的推荐意见;

(四)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商业机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的条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会员管理部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予以注册,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会员管理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会员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 无国籍的个人;

(三)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四) 在从事精算、财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五) 受吊销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六) 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团体;

(七) 因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个人和团体;

(八) 因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或未缴纳会费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个人;

(九) 协会决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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