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5页


    3.警告缺陷的判断。一般而言,要求制造商对他所知道的或他理应预见到的不太了解情况的任何使用者提供与其产品有关的危险的警告。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1)警告义务的程度。一般规则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在一起由避孕药的副作用导致的病人中风案中,法院判定该避孕药制造商因未提供恰当的警告而有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因服用避孕药而致中风的妇女和他的丈夫。原告诉称:在避孕药的副作用警告中没有包括中风如果她被警告中风是一种连带的风险,她将不会服用它。受理此案上诉的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制造商知道或者应当多。道产品具有危险性或者在危险的状态中:他就有义务把这些危险的警告给予召”些可预期接触并相应地面临这种产品的危险之人。27在此案中,虽然这种避孕药属于处方药,但是疯人需要长期服用并且医生只是一年诊处一次,因此服用此药的妇女也是应当接受警告之人。虽然此药的警告中包括了药剂师和医生能够理解的与中风有关的危险,但是这位普通妇女却并不理解。在这一点上,制造商构成了警告缺陷。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只警告预见的使用者或者警告负责主管的中间人。比如给予雇主的警告。在“杰克逊诉海滨颜料和喷漆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向雇主提出警告就够了,如果(1)实际的使用者受该雇主控制或监督,及(2)警告实际的使用者会遇到困难或过分的开销。”制造商如果已经警告过负责主管的中间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医生、教师、理发师都被承认是中间人。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染发剂制造商对原告头皮所受到的伤害不负责任,因为提供给理发师的盛有该种染发剂的容器上附有警告危险的文字说明,这种情况下的警告被认为是足够了。
    (2)警告的恰当性。比如,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警告的恰当性还包括内容的恰当、充分。在上述因服用避孕药而导致中风的案件中,被告辩称他所制作的警告符合当时的食物及药品管理局(FDA)的标签要求(后来食物及药品管理局修改了标签要求,在副作用中包括了中风),因而是恰当的。然而法院会。认为,虽然现在所承认的普通法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与食物及药品管理局施力”的规章性义务共同扩展,但是,制造商符合食物及药品管理局的标签要求或指南的作法,并没有使口服避孕药的使用者恰当地估计内在的危险,该制造商不能以这种符合来躲避责任。符合食物及药品管理局的标签要求可以表明没有疏忽,但并非这个问题的结论……。法院认为,警告的恰当性不仅通过表述什么,而且通过表述的方式来衡量。一个警告可以因为不正当地延迟、在语气上犹豫或者缺乏急迫性而被认为不合理。在这一案件里,法院认为没有在警告中指出中风,就不正当地使警告的影响最小化或者不能使一般消费者合理地理解危险的性质,被告因此应当承担警告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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