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5页


     在美国目前的产品责任领域,制造缺陷井非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一旦归责原则从疏忽责任变成严格责任,兔除了原告对于被告疏忽的证明负担,制造缺陷的案件就变得相对容易起来。实际上,这类案件,即使依据疏忽责任的标准,被告也应当是有责任的,只是在证明和审理上,费时费力,且对原告不公平,原音由于财力的限制而时常面临败诉的危险。
    与美国形成对照,中国产品责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产品属于制造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
    四、设计缺陷
    1、设计缺陷的含义与判断标准,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关于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平托汽车油箱爆炸的索赔案。平托的油箱和后部结构设计存在着事故隐患,当汽车在以每小时20至30哩的速度行驶中碰撞时,油箱会因碰撞起火爆炸,消费者将面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危险。如果改进设计(增添加固和减震装置),油箱因碰撞而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是制造商没有那样作,因此构成设计缺陷,《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B)款对设计缺陷的规定是:“为了确定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审理事实的法官必须认定: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原告损害或类似损害的可能性,这类损害的严重性在价值上超过制造商为设计能够防止这类损害的产品所承受的负担,以及替代设计对产品实用性的相反影响。”该款还不厌其烦地开列了五项判断设计。缺陷有证明力的证据事例,这在一个方面说明,设计缺陷的判断远比制造缺陷要难。
    一位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如果有理性的销售者知道涉及的危险便不会出售或者如果危险大于有理性的购买者的期望时,该产品即为有缺陷“19上一起装料机导致的事故中,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断设计缺陷的两种方法。第一一种方法是:当产品被以其应当的或可以合理地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没能如一个普通消费者所期待的那样安全地运行;第二种方法是:如果原告表明产品设计最贴近地(proximate1y)导致他的伤害并且被告不能证明,根据相关因素,被质疑的设计的收益超过该设计内在的危险。0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认为存在产品设计缺陷。我们因此可以将判断产品设计缺陷的标准概括为两个并行的标准,即直觉标准和经济分析标准,直觉标准包括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销售者预期标准;经济分析标准即成本收益标准。
    2.成本收益标准。人们知道现代社会的很多产品都不可能作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的安全,人们总会发现不安全、不如人意的地方,或者是在事后发现,或者在设计当时就知道。美国法官或法学家通过比较使产品更安全以避免可能的事故所需的设计成本与这个设计产生的收益(或者说可避免的损失),来确定制造商的严格责任。法学家威德教授提出了被广泛采用的,在成本与收益或风险与效用之间进行综合分析的七个因素:产品的有用性和合意性-其对使用者和作为一个整体的公众的功能;2产品的安全性方面-导致伤害的可能性及伤害的大致严重性;3一种符合同样需要并且没有那么不安全的替代产品的可得性,4制造商消除该产品的不安全性并不损害其有用性或者不使它为维持其功用而过于昂贵的能力;⑤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给予注意以避免危险的能力;由于公众对产品的显而易见的状况或合适的警告或指示的存在的一般知识,使用者对产品内丧危险及其可避免性的预感;制造商以确定产品价格或投保责任险来分散损失的可行性。
     上述标准已经尽可能全面了,问题在于如何使用这些标准。正如克拉克教授所言:“对司法决策或其他决策而言,成本与收益方法本身存在着很大的精确性困难?D?D只有将同等的事物相平衡才可能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27用来平衡的各个因素应当以同样的或相应的衡量单位来确定,井以货币单位来表示。但是,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并非所有因素都可以货币化,也非所有因素都可以互换的。希望用成本收益方法进行客观的判断,其结果往往是以裁判者个人的价值观去填充或代替成本收益方法,所以仍不免具有主观性。
    3、直觉标准。那家审理装料机案的法院指出:如果可能的话,缺陷设计应根据消费者期望标准来决定,当这一标准不能提供完整的答案时,就应判断如果一个理性的制造商知道审判时发现的产品潜在危险的后果时,是否会继续投放他的产品。如果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安全期望,或者如果一个理性的制造商知道审判时发现的产品潜在危险的后果,将不会继续投放他的产品,就可断定构成产品设计缺陷,直觉标准,特别是消费者期望标准更容易使法院从直觉或共同经验出发作出裁决,因此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判断设计缺陷的方法,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消费者期望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消费者或许了解某一产品的缺陷或其内在的危险,因为上述因素显而易见或使用者已经注意到了警告。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可能期望比他对该产品的缺陷或危险的知识所允许的更高程度的安全,因而,此类产品就有可能被认为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及存在缺陷。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个两岁的孩子爬上处于竖立位置的地面游泳池的梯子之后坠入池底,脑部受到重伤。有关人士提出该游泳池存在设计缺陷,围绕游泳池的栅栏本可以扩大到包括在梯子顶端安装一个安全门。然而该案法院却认为:“威斯康辛州的关于产品是否包含不合理的危险缺陷的标准取决于普通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特性之合理的期望。如果普通消费者有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随危险状况并可充分意识到伴随的伤害风险,该产品即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即带有缺陷23其次,在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发明的产品过于复杂,以致消费者难于形成任何合理的、可期望的安全观念。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的安全水准或危险程度。有时,消费者对产品的危险有所预期,但对如何避免危险却毫无应付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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