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作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比如,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程序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在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加大对于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处罚,使党的干部自觉依法行政。
(三)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当前,必须把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工作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比如,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 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 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 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群众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对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