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九:从信息公开看瓮安事件
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不满。6月25日,第二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仍表示怀疑,之后关于该女学生死因的传言开始在小县城里广泛流传。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还有传闻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一时群情汹涌,全城哗然。
6月28日,对死因鉴定结果不满的当地部分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发生严重暴力冲突,县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烧打砸,数十台车辆被焚。7月3日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对李树芬尸体进行了第三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
由于一个女学生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的四处流传,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为什么少数人能够煽动利用民众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当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势必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这些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但是这种认为封锁消息可以保持稳定的做法,已经被多次证明无效。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明确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在重突发事件面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这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防止事态恶化的技术性措施。信息越早公开,政府便能越早掌握主动。这是瓮安事件的教训,也是此类事件避免重演所必须吸取的教训。
分析: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披露的法制化通道,增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沟通效率。对于信息披露中的渎职行为要依法处罚。要积极发挥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
材料十:云南马关:矿区群体性事件善后
“2006年我们县里发生过著名的‘5•2’事件,可以说冲突的激烈程度比最近贵州的‘瓮安事件’差不了多少。”2008年7月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说,“但是现在情况已经有了非常好的转变”
马关县地处西南边陲,现已初步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铟、锡、锌、铜等11类47种,其中铟金属3779吨,目前居全国第一位;锡金属29万吨,居全国第三位。
冲突的原因是矿山企业在当地的整合收购和开采活动中,与村民无法就补偿地基和耕地方面达成共识,当政府试图帮助公司强行开工开矿时,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
“靠山吃山,靠着矿却没过上好日子。”贾沙乡的村民们如此怨言。要解决好矛盾,政府不能靠简单炸封洞口来解决,要让村民参与开发,让老百姓也获得一定的利益。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打砸事件发生后,我们和政府达成共识,决定今后10年每年从企业利润拿出400万元支持镇里的基础建设,并对老年人和贫困学生进行补助。”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华联公司”把公司内的剥离工作环节拿出来,成立新的公司负责生产,让矿区范围内的所有老百姓参与,让后者直接从中获得收益。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旦家的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就没有人愿意看见企业利益受到外来侵害了。
马关县的一名官员表示,“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获得利益后要回报村民,让村民也获得相应的利益,这在马关当地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目前,仅都龙镇内就有近2000人在各企业务工,每年可增加群众经济收入1000余万元。
分析:出于管理方便与利益考虑,矿山企业一般不愿意当地群众参与其中,而一旦群众与企业发生矛盾和纠纷,政府出面总是站在企业一方,最后的结果经常是群众与企业和政府都形成利益对立,甚至激烈冲突。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矛盾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在企业和当地群众中间公平地使用权力,平衡双方利益,合理解决矿区的利益分配问题。让村民参与开发,让老百姓也获得一定的利益,马关县处理该类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
专题综合分析:群体性事件正在考验中国
“瓮安事件”、“府谷事件”、“惠州事件”、“孟连事件”……短短一个月内,群体性事件密集发生。虽然几起群体性事件规模很小,暴露出的实质却是重社会问题。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比如在公共事业范围内,修路要过路费,建校要集资费,拆迁要劳务费。一边是豪华办公楼拔地而起,高档桥车云集,另一边是贫困潦倒,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现象丛生。从近期几起群体性事件看,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决,只是因为有人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熟视无睹,或者从开始就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才激起了民愤。正像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言: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部分基层政府部门不作为,公共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民众利益的损害,肆意粗暴对待民众的合法利益表达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邓小平曾经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他还发出警告:“……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
近些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进行。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局稳定,相关领导干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直面现实——不回避问题。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改制安置、房屋拆迁、农民负担、干部作风、执法不公等问题引起的,一些领导同志对群众的呼声不闻不问,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古人说:“善为政者,防于未然”。化解社会矛盾,贵在主动,贵在及时。回避的结果,只能使小事变,简单变得复杂,人为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注重社情民意,直面现实,未雨绸缪,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沉着冷静——不激化矛盾。
主要负责同志决不能害怕群众,躲而不见,一定要满腔热情地主动接待,靠前工作。以一种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让他们把话说完,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接待上访群众,要态度诚恳,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时的火头上,动用公安干警当场抓人。
三、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
群众上访是为了使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想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接待上访者,必须耐心倾听,找出要点,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答复。接访工作最要讲诚信。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是有天的困难也必须坚决兑现,不能有丝毫意。
四、慎审果断——不留后遗症。
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总之,处理具体问题要有利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局的稳定,既全面慎重,又干净利落,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
五、尽职尽责——不半途而废。
有些重复杂问题的处理,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既然接受任务,就应以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一抓到底。越是困难,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坚定信心,任何畏难退缩,都将导致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