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公考申论热点: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3页

材料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重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二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三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

当前,我国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考验。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材料二:治理群体性事件应有开放心态

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分析,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祸。基于这一务实判断,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具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

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成为这一时期个体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矛盾既由发展引起,也应当能够通过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

群体性事件既然基本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由于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升级。2008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故此,一些主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需要时刻自警和反思,看看自己能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公正客观。

分析:以开放心态治理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应承担起日常性的信访保障职能,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此外,还应当让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以此促使有关地方和部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的社会环境。

材料三:“实属必然”:瓮安事件沉甸甸的警示

种种信息表明,6•28瓮安事件正向理性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事件本身已经平息,各种权威信息也已迅速公开,真相正一步步揭示;同时,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和对主政官员的问责,也已雷厉风行地进行。

面对这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党政部门正视社会矛盾的态度和清醒认识,令人印象深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基于对这起事件的清醒认识,当地在依法追究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问责了一些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官员,瓮安县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等均已被免职。同样,信息的及时公开,听取各种意见的座谈会的举行,遗体鉴定的公众参与等,这些合法而理性的举措,使得这起事件渐呈平息之态势。

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平时。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公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和信赖;同时,司法也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否则,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处理不公,无数的小事,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最终就会酿成影响当地社会整体稳定的事。

分析:瓮安县相关官员被问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裂痕。但是,即便从瓮安县本身,这起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也需要尽快调查解决,而从更的意义上看,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更应该举一反三,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完善公民权利保护,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防范此类事件在异时异地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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