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5.2.2 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5.2.2.1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1)取代或控制用量
(2)加强密闭
(3)通风排气
(4)惰性化
在以下几种场合常使用惰性化。
①易燃固体的粉碎、研磨、混合、筛分以及粉状物料的气流输送;
②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生产和处理过程;
③易燃液体的输送和装卸作业;
④开工、检修前的处理作业等。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
(1)明火和高温表面
对于易燃液体的加热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在使用油浴加热时,要有防止油蒸气起火的措施。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制度进行。高温物料的输送管线不应与可燃物、可燃建筑构件等接触;对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维修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扫线、置换。此外,对附近的地面、阴沟也要用水冲洗。明火与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等相邻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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