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人资格认定制度应该改革

发布时间:2011-09-06 共1页

  保险公估人的素质是保险公估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严格保险公估人的资格认定是确保保险公估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公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估人资格认定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需通过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并要求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具备三分之二的员工持有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只要从事直接面对客户进行与保险有关的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理算及风险评估等方面保险公估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持有相应的保险公估人执业证书。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这个规定明显不合理,尤其不利于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报告的签发,影响保险公估业务的结案速度,束缚了保险公估业务的发展,应该明确只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保险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达到了保险公估业务的要求就有资格签发保险公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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