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这是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的。对此,市卫生局有关专家进行了详解。
据介绍,《条例》首次为从业人员设立准入门槛。《条例》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医技术捐献重要秘方验方者有奖。
该负责人介绍,为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泄露重大中医药技术秘密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以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条例》还规定,捐献对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中医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必须一致。
针对部分中医药广告内容与审批不符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