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酚灼伤皮肤后吸收所引起的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酚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诊断标准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酚灼伤皮肤的职业史,有以急性肾脏、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等脏器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等,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酚灼伤皮肤后,无酚中毒临床表现者(参见GBZ51)。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酚灼伤皮肤后可有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轻、中度肾脏损害(参见GBZ79);
b)溶血(参见GBZ75)。
5.2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昏迷;
b)反复抽搐;
c)休克;
d)急性肾功能衰竭。
6 处理原则
a)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后即用浸过30%~50%酒精棉花擦洗创面至无酚味为止(注意不能将患处浸泡于酒精溶液中)
b)继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
c)按GBZ51处理,深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并尽早行切削痂及异种皮覆盖术。
6.1.2 观察对象一般需观察48h
6.1.3 急性酚中毒处理
a)血液净化疗法:目的是防治急性肾功能衰竭,同时可清除体内的酚;
b)对症处理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重度中毒治疗后,根据病情恢复情况继续休息或安排适当工作。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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