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性腺疾病(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性腺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亦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本标准不适用于宫内照射所致的放射性不育症(包括流产、早产、死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不孕症 radiation induced infertility
性腺受一定剂量照射后所致的不孕称为放射性不孕症。根据剂量大小又分为暂时性及永久性不孕症。
3.2 放射性闭经 radiation induced amenorrhea
电离辐射所致卵巢功能损伤或合并子宫内膜破坏、萎缩、停经三个月以上称为放射性闭经。
4 放射性不孕症的诊断
4.1 诊断原则
放射性不孕症,必须根据照射史、受照剂量(有个人剂量档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做出诊断。
4.2 诊断标准
4.2.1 剂量阈值:不同照射条件导致放射性不孕症的剂量阈值,参照表1.
表1 放射性不孕症剂量阈值
受照条件 | 受照器官 | 剂量阈值,Gy | |
暂时性 | 永久性 | ||
急性照射 | 睾丸 | 0.15 | >3.5 |
卵巢 | 0.65 | 2.5~6.0 | |
慢性照射 | 睾丸 | 0.4 | 2.0 |
卵巢 | 每年>0.2照射多年 |
4.2.2 临床表现:夫妇同居2年未怀孕。男性受到大剂量的照射晚期引起睾丸萎缩、变软,第二性征及性欲无改变。女性受到照射使子宫、输卵管、阴道、乳房萎缩变小,辐射致不孕的同时引起闭经,可能影响到第二性征,出现类更年期综合征临床表现。
4.2.3 实验室检查
4.2.3.1精液检查:急性照射后应及时检查精液作为患者精液的本底值;在照后1个月及1.5~2个月再检查精液2~3次。慢性照射可根据诊断需要随时检查。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周,至少进行3次。在收集精液时,应注意:收集前的3~5天避免房事,将精液直接收集于清洁、千燥的玻璃瓶内,保持和体温一致并在1h内送检。
a)3次精液检查中有2次精子数少于20×109/L(2000万/mL)或无一次超过40×109/L(4000万/mL);
b)3次精液检查中有2次活精子百分率低于60%;
c)3次精液检查中有2次正常形态的精子数低于60%。
4.2.3.2 卵巢功能检查:性腺受照后基础体温测定为单相,阴道脱落细胞中底层细胞占20%以上及宫颈粘液少、粘稠、无结晶形成。
4.2.3.3 内分泌激素测定
a)垂体促卵泡激素(FSH),性腺受照后FSH水平随精子减少或卵巢功能降低而明显升高。
b)垂体促黄体激素(LH),受照后变化规律同FSH,但较FSH对性腺激素反馈调控反应弱,敏感性差。
c)男性受照后睾丸酮含量可能减少;女性受照后可出现雌激素及孕激素水平降低。
4.2.3.4 睾丸活组织检查:当精子计数低于25×109/L(2500万/mL),即可作睾丸活组织检查,对与阻塞性无精子症的鉴别及不孕症预后的判断有一定参考价值。
4.3 处理原则
4.3.1 暂时性放射性不孕症:暂时脱离射线,加强营养,每年复查,各项检查正常后可逐渐恢复射线工作。
4.3.2 永久性放射性不孕症应脱离射线,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加强营养定期随访,每1-2年复查一次。
4.3.3 男性受照在精子检查结果未恢复正常前应采取避孕措施。
5 放射性闭经的诊断与处理
放射性闭经亦分为暂时性及永久性闭经(绝经),长期闭经可合并生殖器官萎缩及第二性征改变。
为了进一步判断闭经是否伴有子宫内膜病变,可做治疗性试验。采用孕激素或雌激素治疗,观察停药后2-7天内是否有撤药性出血,如果试验3次皆无出血,说明伴有子宫内膜受损;如有出血,说明子宫内膜无明显损伤。进一步判断卵巢器官功能状态,应做相关激素测定。放射性闭经照射剂量闽值、激素检查与诊断及处理原则参照本标准第4章"放射性不孕症的诊断"中有关条文执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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