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 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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