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函〔2019〕43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经研究,确定我省201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含藏、蒙医药),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正高:全省60分。
副高:西宁地区60分;西宁三县、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同仁县和尖扎县55分;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河南县和泽库县,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50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格分数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下浮5分。
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的市州,可为申报评审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划定本地区基层合格标准。
二、合格成绩使用期限
高级实践技能考试成绩60分以上(包括60分),成绩三年内有效(含当年);成绩60分以下,且达到相应合格标准的,当年有效。
参加考试人员请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首页-考生入口-成绩查询”(http://www.21wecan.com/rcpj/ksrk/cjcxzq/)栏,查询考试成绩、自行打印成绩单。成绩单须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盖章存档。盖章的成绩单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职称时须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评审机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