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安排,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2、23、29、30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执行。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办法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009年12月17日起为各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考点确定,考生须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全省报名确认工作必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完成。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10年1月5-8日,受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科学馆大院3号楼3楼广东省计算中心(纪念堂西侧,地铁二号线C出口),确认点电话:020-83549674.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考试。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09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23、29、3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3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成绩管理
1.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四、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城市。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0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地人力资格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8]315号)要求,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三)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四)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对于考试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710056;考后成绩公布、制发证进度查询可与省人事考试局联系:020-37605711.
附件:1.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1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护理学(士)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请各地将报考材料审核后按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考点审核通过人员导出的考生报考名册顺序整理于2010年1月22日前上报省考区。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注:2010年护理(含助产)专业毕业生报考护理(士)须提交就读学校关于本人就读专业、学制及学习形式、学历类型等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毕业前能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的临床实习的证明。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026 | 输血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27 | 全科医学 |
028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9 | 内科学 |
030 | 心血管内科学 |
031 | 呼吸内科学 |
032 | 消化内科学 |
033 | 肾内科学 |
034 | 神经内科学 |
035 | 内分泌学 |
036 | 血液病学 |
037 | 结核病学 |
038 | 传染病学 |
03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040 | 职业病学 |
041 | 中医内科学 |
042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43 | 普通外科学 |
044 | 骨外科学 |
045 | 胸心外科学 |
046 | 神经外科学 |
047 | 泌尿外科学 |
048 | 小儿外科学 |
049 | 烧伤外科学 |
050 | 整形外科学 |
051 | 中医外科学 |
052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053 | 中医肛肠科学 |
054 | 中医骨伤学 |
055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
056 | 妇产科学 |
057 | 中医妇科学 |
058 | 儿科学 |
059 | 中医儿科学 |
060 | 眼科学 |
061 | 中医眼科学 |
062 | 耳鼻咽喉科学 |
06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064 | 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6 | 精神病学 |
067 | 肿瘤内科学 |
068 | 肿瘤外科学 |
06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70 | 放射医学 |
071 | 核医学 |
072 | 超声波医学 |
073 | 麻醉学 |
074 | 康复医学 |
075 | 推拿(按摩)学 |
076 | 中医针灸学 |
077 | 病理学 |
078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079 | 口腔医学 |
080 | 口腔内科学 |
081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082 | 口腔修复学 |
083 | 口腔正畸学 |
084 | 疼痛学 |
085 | 重症医学 |
086 | 计划生育 |
087 | 疾病控制 |
088 | 公共卫生 |
089 | 职业卫生 |
090 | 妇幼保健 |
091 | 健康教育 |
092 | 药学 |
093 | 中药学 |
094 | 护理学 |
095 | 内科护理 |
096 | 外科护理 |
097 | 妇产科护理 |
098 | 儿科护理 |
099 | 社区护理 |
100 | 中医护理 |
101 | 口腔医学技术 |
102 | 放射医学技术 |
103 | 核医学技术 |
104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消毒技术 |
112 | 心理治疗 |
113 | 心电学技术 |
114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5 | 病案信息技术 |
116 | 输血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