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岱卫办〔2009〕4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规定,现就我县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为县医院),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对学历或学位的审核,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考试报名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经网上报名后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经市、省卫考办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需由工作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报考主治(管)医师人员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级医院报考主治医师还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人员需提供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护师以上人员需提供现任职称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药、技师以上人员需提供现任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1);
7、报考护理学初级(士)专业须提供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附件2)。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1、自2009年12月15日起各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为确保现场确认工作及时完成,建议我县考生网上报名工作请在2010年1月5日前完成)。
2、我县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后,持上述所有报考材料于2009年1月7日至9日到我局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查、交款等手续。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共计116个专业。
(二)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其余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时间(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5月22日、23日、29日、30日8时30分至10时;11时至12时30分;14时至15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
纸笔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5月22日、23日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希各单位尽快转告相关报考人员,具体附件材料查阅县卫生局网站近期公文栏下载。报考不明事宜,可与我办公室联系(电话4472018)。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报考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附件2.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doc
转发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