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23、29、3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9:00-11:00 |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以上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安排,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单位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026 | 输血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27 | 全科医学 |
028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9 | 内科学 |
030 | 心血管内科学 |
031 | 呼吸内科学 |
032 | 消化内科学 |
033 | 肾内科学 |
034 | 神经内科学 |
035 | 内分泌学 |
036 | 血液病学 |
037 | 结核病学 |
038 | 传染病学 |
03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040 | 职业病学 |
041 | 中医内科学 |
042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043 | 普通外科学 |
044 | 骨外科学 |
045 | 胸心外科学 |
046 | 神经外科学 |
047 | 泌尿外科学 |
048 | 小儿外科学 |
049 | 烧伤外科学 |
050 | 整形外科学 |
051 | 中医外科学 |
052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053 | 中医肛肠科学 |
054 | 中医骨伤学 |
055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056 | 妇产科学 |
057 | 中医妇科学 |
058 | 儿科学 |
059 | 中医儿科学 |
060 | 眼科学 |
061 | 中医眼科学 |
062 | 耳鼻咽喉科学 |
06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064 | 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6 | 精神病学 |
067 | 肿瘤内科学 |
068 | 肿瘤外科学 |
06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70 | 放射医学 |
071 | 核医学 |
072 | 超声波医学 |
073 | 麻醉学 |
074 | 康复医学 |
075 | 推拿(按摩)学 |
076 | 中医针灸学 |
077 | 病理学 |
078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079 | 口腔医学 |
080 | 口腔内科学 |
081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082 | 口腔修复学 |
083 | 口腔正畸学 |
084 | 疼痛学 |
085 | 重症医学 |
086 | 计划生育 |
087 | 疾病控制 |
088 | 公共卫生 |
089 | 职业卫生 |
090 | 妇幼保健 |
091 | 健康教育 |
092 | 药学 |
093 | 中药学 |
094 | 护理学 |
095 | 内科护理 |
096 | 外科护理 |
097 | 妇产科护理 |
098 | 儿科护理 |
099 | 社区护理 |
100 | 中医护理 |
101 | 口腔医学技术 |
102 | 放射医学技术 |
103 | 核医学技术 |
104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消毒技术 |
112 | 心理治疗 |
113 | 心电学技术 |
114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5 | 病案信息技术 |
116 | 输血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