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全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级合格证书从即日准备发放,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携带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1张2寸相片和证书工本费(10元/本)统一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
二、在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报名的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负责发证的同志携带证书工本费(10元/本)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并按照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名单在发证时间内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三、发放的办法
(一)证书打印方法
1、证书分中级、初级(师)、初级(士)3个资格级别和若干专业,发证时要认真核对,按以下方法打印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2、证书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按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合格数据库信息打印;专业名称按报考的专业打印;授予时间为2008年5月25日。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打印方法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报考专业一栏以上内容按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表中提供的信息打印;报考专业:卫生;级别:报名表中报考的级别;类别:报名表中报考的专业;取得时间2008年5月25日。考试管理机构意见、省级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填写的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证书号码按证书第2页编号打印。
2、取得资格名称和省人事部门意见一栏按考试合格人员报考级别取得相应的资格名称:
卫生专业 | 资格名称 | ||
初(士) | 初(师) | 中级 | |
临床医学 | 主治医师 | ||
药学 | 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中药学 | 中药士 | 中药师 | 主管中药师 |
护理 | 护士 | 护师 | 主管护师 |
技术 | 技士 | 技师 | 主管技师 |
3.在“考试管理机构意见”一栏打印:“省级合格标准”并验当地发证部门水印。
四、发证时间:
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5月26日的每天上午,节假日除外。
地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长江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
网址:www.rsks.gov.cn
五、发证要求
1、发证时要认真核对考试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存根照片,无误后即可办理。若发现照片与考场存根不符,确认后扣留证书,对该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用计算机、打印机打印。
3、卫生证书专业多,在发证和打印时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发错并做好证书登记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