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8]第132号),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

  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报名点,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片,上传后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并从网上自行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报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10日(元旦假日休息),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到省或市(州)报名现场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吉林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办理(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请点击查看――省职考办路线图.doc)。

  各市州现场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自行确定并通知。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从网上下载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以之间及114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在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必须在《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现场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16、1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药师
护师
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药士
护士
技士
中专以上学历。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相关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4、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 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六)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9年1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一)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交国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在省职考办报名的,按照网站通知的时间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七、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人事考试政治性强、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大局。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防范考试风险。二是要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安全。三是要认真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把加强考场第一线管理,狠刹考场腐败歪风。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审查报考人员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受理报名。二是要配备得力人员,配备宽带网、计算机、摄像头等网上确认设备,保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向考生提供《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同时必须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并签名。四是2009年人机对话考试规模有所增加,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精心准备、严密组织,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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