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_法硕模拟题库(1)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二. 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的逻辑关系的刑法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法条竞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条文;(3)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一般而论,法条竞合情况下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是:1.作为法条竞合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2.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依据法律规定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22.AB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D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说得太笼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则不负刑事责任。

23.A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C项属于犯罪既遂。A、D两项均属于犯罪预备。

24.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5.A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如D项,编者加注)(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如C项,编者加注)(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如A项,编者加注)七)持枪抢劫的;(B项是持刀抢劫,不是持枪抢劫,要仔细。编者加注)(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简答题
26.答案: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罪犯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我国目前虽然由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需要而没有取消死刑,但是通过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如下。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对此,应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性相统一的原则,即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适应。
a.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这两种人也不能被判处死缓。其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羁押时怀孕的妇女。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绝不允许为了判处死刑而让怀孕的妇女进行人工流产,即使流产了,也应当视作怀孕时的妇女。
b.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核准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c.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的规定,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同时,为了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执行,刑法对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而且,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刑法》也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其中包括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即减为无期徒刑。还包括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即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对那些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极的,死不悔改的犯罪分子,才能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有这些规定,都为那些被判处死刑而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改过自新的出路。

(2)我国刑法分则也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反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在法定刑的规定中,对可以或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状的描述,往往都用了诸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这样的条件限制。另外,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规定,并不是绝对的法定刑,这也从死刑的规定方式上保证依法适用死刑的,只是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重要提示:死刑问题每年必考,以往多为选择题,在以后的考试中极有出题的可能,请务必重视。

27.答案:三者之间的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和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等,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非国有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和本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侵占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占罪无此限制,并且贪污罪可以有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
(4)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贪污的是国有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则是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四.辨析题
28.(1)周教授的判断是正确的。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于动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司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的行为。
(3)《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本案中,汽车虽然是甲自己的,但是因为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所以,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将车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1)本条的罪名是伪证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b.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c.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d.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3)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
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是在犯盗窃罪以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的,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处于犯罪故意,准备了杀人的匕首,在尚未实施杀人行为时即被捕获,应属于预备犯。
(4)李某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两次都符合犯罪构成而且触犯不同罪名,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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