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硕联考刑法学部分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3)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44.答案: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得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得数额较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到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45.答案: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评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犯罪中止和自首。本题的题目的信息量较,容易忽略部分信息。在做此类的题目时,应当耐心、细心,根据题目的给出的信息逐一加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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