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考试模拟试题(一)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5.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 
  (1)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2)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月,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3)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对陈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疑问点: 
  1.关于是否要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 A扣押1个多月,能否认为还属于“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如果认为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不属于,那么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扣押1个多月,因此而承担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因同一事实,又认为陈某不属于“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有“一件事情两头沾”之嫌。正是因为这个考虑,所以认为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较为合理。 
  2.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如果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目的是为了索回买人款,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对此本题没有相应的事实表明。从题目给的案情看,陈某似乎是仅仅因为张某让其“人财两空”,而去窃取张某的摩托车,这不排除陈某窃取行为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事出有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酌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人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B.解析:考点是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 

  李某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作出真诚的努力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李某虽有自动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但缺乏真诚的努力且因此而没有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杀人行为事实上造成死亡结果,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条件,成立犯罪既遂。假如李某真诚努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告诉王某药中混有砒霜 (毒药的真相),这样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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