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人对,并进而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2.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
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
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3.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丙而言是否甲乙之间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丙举证
B.应由甲或丙举证
C.应由乙或丙举证
D.应由甲或乙举证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问题依《婚姻法》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夫妻一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4.齐明将他人打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齐明与妻子姚红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后齐明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
A.不赔偿
B.用姚红的财产赔偿
C.仅用齐明的个人财产赔偿
D.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赔偿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夫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协议离婚达成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夫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协议离婚,其财产分割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债权人对该财产分割协议可主张撤销权该财产分割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用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债务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5.梅子在2002年时被拐卖到某地被迫与虎子登记结婚,2003年,梅子向村委会提出要撤销婚姻,但最终不了了之。2004年3月,梅子被公安机关解救,送回家乡。2005年1月,梅子的父母提出撤销婚姻,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梅子的父母有权主张撤销梅子与虎子的婚姻
B.梅子有权主张撤销其与虎子的婚姻
C.虎子有权主张撤销其与梅子的婚姻
D.梅子主张撤销婚姻的期间已过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可撤销婚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梅子被拐卖被迫与虎子结婚,属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梅子主张撤销婚姻的期间应自被解救后算起,故梅子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未过,D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此,本题中仅有梅子有权主张撤销婚姻,梅子的父母和虎子均无此权利,故A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公开养起二奶,并在外拈花惹草。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乙为此得了忧郁症,乙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乙的下列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
A.对甲请求损害赔偿
B.对其二奶提起损害赔偿
C.提出多分割共有财产
D.对甲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分割共有财产时的照顾权问题依照《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事实的,夫妻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赔偿只能向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该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7.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入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8.甲、乙为夫妻,现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在财产问题上发生争议,下列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A.在夫妻关系期间,甲继承的房屋
B.在夫妻关系期间,甲单位给予的住房公积金
C.在夫妻关系期间,乙所得的破产安置费
D.在夫妻关系期间,乙因人身伤害所获的赔偿金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继承的房屋、一方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一方所获得的破产安置费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为个人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9.甲和乙对婚姻财产未进行约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 )
A.以妻的名义在婚姻关系期间存于银行的存款
B.以夫的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
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的父母指定由夫继承且为夫所有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所取得的承包收益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殊的证据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不论是以谁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依《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10.魏宏与赵兰于1990年10月结婚。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述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A.魏宏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具
B.赵兰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赵兰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五集电视连续剧手稿
D.1987年年初魏宏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均属个人财产,不因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ABD选项正确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只是其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作品本身为个人财产,故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资约为8万元。1995年刘甲与丧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岁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1998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刘甲的同意,欲将商店赚得的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2002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在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做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的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2万元。
问题: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丙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当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商店的现有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甲与杨丙在1995年结婚时,商店已有资产8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归刘甲父子共有。
2.在刘甲与杨丙结婚期问,杨丙在家做家务,商店由刘甲父子俩经营,因此,该期间商店的增值部分属于三人共有。
3.杨丙只能分得婚姻存续期间商店增值部分中属于她的份额,即(32-8)÷3=8(万元);其余部分由刘甲和儿子刘乙共有。
4.刘甲没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因为刮甲与张丁之间是一种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随刘甲与杨丙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继父女关系解除后,刘甲不负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