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大纲新旧对比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7日公布 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6年5月6日发布) 法发[199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2011年 2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3月l8日起施行) 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l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l6日公布 自2000年9月21目起施行) 法释[20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发布) 法发[1997]10号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教材增补辅导】
18-1《国家赔偿法:》的主要修改
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修正内容于2010年l 2月1日实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对某一案件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如可适用,是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还是新国家赔偿法,就会成为重要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l 995年1月29日和2011年3月l 8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国家赔偿解释(一)》)对此问题予以澄清。
(一)原则
对新规则的适用,我国法律确立了不溯及既往原则。《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力求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注重对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赔偿。
(二)关于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问题
对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问题,主要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作出规定,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1.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4年l2月31日以前的,即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依《国家赔偿法》赔偿。
2.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则适用《国家赔偿法》0
3.侵权行为虽发生在1994年l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l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1.一般情形:
(1)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适用旧《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旧国家赔偿法0
(2)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l 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即国家机关及其]: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l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3)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该做法有利于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确认程序问题:根据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司法赔偿中确认程序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必经程序,而新国家赔偿法则取消了这一程序。毫无疑问,凡符合适用新国家赔偿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但对已启动的确认程序和对不确认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仍可能产生争议。在这两个问题上,《国家赔偿解释(一)》规定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要求。
具体而言,对第一种情况,即法院对2010年l 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不因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而改变。对第二种情况,即请求权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在2010年l2厅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旧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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