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共2页
“如果一个人被配偶送到医院,但其父母坚称自己的孩子没病,非要领走,怎么办?”《精神卫生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把“监护人的顺序”问题抛给了唐宏宇。而这也是医疗机构经常会面临指责,甚至诉讼的地方。
对此,刘瑞爽表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人顺位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法规或制度来帮助精神病医生确定,应该依照怎样的顺位来决定是否收治疑似精神病患者。
“事实上医院在代替法官来断定谁是监护人?”刘瑞爽提醒,尽管这是制度性问题,但医院这样的做法面临着随时诉讼的风险。
“被精神病”因法而止?
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绕不开的话题。对此,专家们认为,从“救济措施”方面,草案给出了相当分量的规定。
如针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被送来的疑似患者,草案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72小时这个规定其实是个国际惯例,过了时间无法明确的就得放人。”唐宏宇称。
此外,“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也对“被精神病”筑起了法律屏障。
草案二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立法机关在这一规定方面的突破很大。因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而草案当中却提出‘自主委托’。”陈志华表示。
不过,“具备这样鉴定资质的司法机构太少,北京也仅有几家。而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细则也已经争论多年没有出台。”陈志华称。
尽管精神卫生法被寄予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措施,但无论是医学家还是法学界专家都认可:一部专门法不足以担起如此重任。尤其是“如何界定扰乱公共秩序”,这些属于精神卫生法的法外因素。
而在“被精神病”的讨论中,医学专家更提醒的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权益,也是该法的原则之一。即现实是,一边“被精神病”不断出现,另一边是,大量该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或因无钱或因社会压力,而没有就医。
而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其行为会有影响社会和他人的风险。因此,更多的医学人士认为,精神卫生是否属于财政投入的公共卫生领域,急需拿出政策方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