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4、获博士学位。
(四)自2002年开始,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按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执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自1999年开始,实施办法中有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报考相应资格的条件不再执行。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3-6月。详情请关注本站考试动态栏目
考试级别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其代码分别是“1”和“2”。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统计师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目前,乙种考试工作尚未进行,待国家人事部、统计局作出明确规定后再组织考试)。
成绩查询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热线16899111 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3-6月;
2、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10月。
(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根据《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2009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为2009年10月25日。
考试科目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初级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个科目,其代码分别是“1”和“2”。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二个科目,其代码分别是“1”和“2”。
从2001年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即每个考生两个科目必须一次考试全部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个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
审批办理程序
一、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人事部规定,从1990年开始,统计员、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开始统计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考,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师合二为一改名为初级统计资格。
二、 报考的对象和条件
1、 报考中级甲种考试的条件为: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可直接报考。
2、 报考初级考试的条件为:
(1)高中或中专毕业在统计岗位上工作;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
三、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五月四日至六月三十日,七月五日前各县市将报考表、报名册、照片(每人同底一寸黑白照片五张)、报考费、书费等同时交到地区统计局统计职称考试办公室。
报考者本人到当地统计领取《全国统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登记表》,填表后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到当地统计局统计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县市负责初审(看原始证件、留复印件),省考办负责抽查。在资格审查中,各县市切实执行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报考条件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报考条件。
四、考试合格后省人事厅下发考试合格人名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然后地区人事局以文件形式把合格人员名单转发到县市人事局。本人拿到证书后根据聘任条件,持有关证件通过本单位审查盖章后到市人事局和地区人事局办理聘任手续和工资套改。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要实行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一、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四、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五、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六、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考试结束后,国家统计局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参考答案。
十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八、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九、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二十、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要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加强考试的规范性。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整个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