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简介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现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团体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二、考试级别、科目 设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二个级别,其代码分别是“1”和“2”。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个科目,其代码分别是“1”和“2”。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二个科目,其代码分别是“1”和“2”。
从2001年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4、获博士学位。
(四)自2002年开始,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按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执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自1999年开始,实施办法中有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报考相应资格的条件不再执行。
四、报名及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05年4月10日-5月10日;
2、考试时间:200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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