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统函〔2011〕41号)悉。鉴于近年来你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本加大,为保证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1元(其中考试费6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11元);
书费主要并向社会公布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二、上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考试费必须专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印制证书等支出。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取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1项“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 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3〕139号)同时作废。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