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0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0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由甲补足该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实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乙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不合法。根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4)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出资额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6)光中公司应当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解题思路:(1)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属于《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这无疑提高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门槛,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6.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9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8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未参加表决,B企业赞成,C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8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A企业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1000万元的债务。
(4)2008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股东B企业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对丙公司提起诉讼,但遭到拒绝。于是B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5)2008年6月,股东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以答复。
(6)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债务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股东B企业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应在5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
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张某对此并不知情,银行也核实了李某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质权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张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甲、乙、丙、李某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张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7)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现金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本案中的现金出资应不少于60万元。
(3)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案应在两年内缴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回出资。
(4)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6)张某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本题中,银行是善意的,已经提供了贷款并且质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此时银行善意取得该质权,张某不能要求解除质权。
(7)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