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政策大纲: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理事会由十五至二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不足十五名时应进行补选。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本会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调整或补选个别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精算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需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精算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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