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3页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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