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商业损失
按侵权法严格责任的理论,受害人既可就其人身伤害,也可就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但是能否单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司法方面是有分歧的。
5. 按侵权法严格责任谁有权要求赔偿
虽然有人曾经反对把侵权行为中的严格责任理论用来保护既没有购买也没有使用该项引起损害的产品,只因该产品的使用而受到伤害的旁观者,现在的趋势却把严格责任理论扩展到保护这样的人。
三、 违反担保的责任
1.担保的种类
担保是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格的陈述或说明,它可以是由各方明示或由法律规定默示的。
明示担保是货物的制造者或供应人对货物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默示担保(即由法律规定的担保)有2种与产品责任有关:(1)对商品宜售性的担保。所谓商品宜售性即是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2)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如果买方使制造者或供应人知道他所以需要这种产品的特殊目的,并且相信制造者供应人具有供给他适于这种目的的产品的技能或判断力,特殊用途的担保就成立了。这2种默示担保也可能同时存在于一次交易之中。
2. 违反默示和明示担保的诉讼要求:
因违反商品宜售性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2)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2)缺陷与致伤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因违反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卖方已被告知或者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2)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专门知识;(3)伤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因违反明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所作的说明;(2)相信该项说明;(3)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
3. 应负责任的人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控告的当事人。
4. 违反担保诉讼要件
销售的必要性:有些案件认为如果没有产品的正式销售就没有担保。这些案例一般都是涉及到提供有缺陷的食品或血液因而致伤的问题,并且根据其所提供的只是服务而不是销售的理论因而否定对伤害的责任。许多地区已经制定了法律特别规定供血不算具有默示担保的销售。在大多数地区,供应食品则按普通法原则应属销售性质,这和美国统一商法典2--314节的规定相同。但是,像这样的销售并不是具有默示担保的唯一交易行为。一种具有重要根据的理论认为"有偿寄托"里的寄托人就默示担保其所交付的物品是合理地适于其交付目的的。
通知违反担保的必要性:统一商法典要求买方应于发现或应该发现违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通知其违反担保。这个要求可使卖方减少损害(例如修补产品缺陷),并且使他可以免于已过时效的追偿请求。
5. 违反担保诉讼中的辩护
(1) 免责条款即是明示或默示地修改限制或排除在产品销售中的担保条件,可由产品的制造者或卖方作出,通常在销售合同中加以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担保责任。
免责一词内容广泛,一般是对制造者或卖方的责任在发生违反担保时加以限制的一些法款,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责任只限于为缺陷产品更换或修配零件等。但是这种免责条款对制造者或卖方并不总是优惠有利,在法律的解释上总是非常严格,特别是对印好的格式合同要求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