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选拔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和简章
在中卫党建网、中卫新闻网、中卫市人民政府网、《中卫日报》、中卫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中卫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同时在中卫党建网、中卫新闻网上发布简章。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29日—4月8日。
2、报名地点
中卫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驻卫单位和沙坡头区报考者以及非中卫市的报考者报名地点:中卫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地址为:中卫市行政中心六楼620室。
中宁县、海原县和驻两县区属单位报考者报名地点:中宁、海原县委组织部。
报名咨询电话:0955—7068977
3、报名要求
(1)报考者报名时,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卫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贴照片),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和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交中卫市“公选办”;填写时,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调配,以供参考。
(2)报考者报名时,还须提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3张,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内容为:年龄、学历、身份、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是否同意参加公选。
(3)报名者须如实申报和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参加考试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在市“公选办”报名的人员报考资格由市“公选办”直接审查;在中宁、海原县委组织部报名的人员报考资格由所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初审,并于4月9日前将报名和初审情况报告、初审合格人员名册、报名登记表、照片和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市“公选办”进行复核。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报考人数与各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确因工作需要,经报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笔试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12年全区市、县(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统一考试工作方案》,笔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为准。
笔试准考证的发放办法:
1、中卫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驻卫单位和沙坡头区报考者以及非中卫市的报考者,由市“公选办”电话通知本人直接领取。
2、中宁县、海原县和驻两县区属单位的报考者,由中宁、海原县委组织部统一领取并发放。
(五)面试
按照《宁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上的为准。
面试通知书发放办法: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由市“公选办”电话通知本人。
(六)组织考察
面试结束后,依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考试成绩,以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公选职位数与考察对象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中卫市委派出考察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要到前一个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对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一般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七)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
考察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考察评分占30%(其中民主测评占10%、德的专项测评占5%、资历量化占5%、考察组评分占10%)的权重比例,计算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由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每个公选职位的拟任用人选。副处级职位拟任人选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科级职位拟任人选由市委组织部部办会研究决定,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属实、不宜担任拟选拔职务的,取消任用资格;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选结果。
(八)试用和任命
对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受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的,取消任职资格。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予以免职,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四、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在中卫市委的领导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进行。为了确保公开选拔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中卫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公选工作。马廷礼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张举同志任副组长,付成林、焦清春、李毅、韩秉文同志和相关公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焦清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冯忠铁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抽调。
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12年全区市、县(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统一考试工作方案》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发现本市参选人员所在单位有违反工作原则、程序、纪律以及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将严肃处理,5年内不予提拔;本市参选人员有弄虚作假、拉关系、行贿、舞弊等不正当活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选资格,并严肃处理,5年内不予提拔。
参加公开选拔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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