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方面:
1.认真落实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2.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对施害者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3.简化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一条维权的“便捷通道”。
4.建立专门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无偿法律救助机构,鼓励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疑难问题,帮助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进行诉讼,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社会救济方面:
1.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开辟多种农民工维权渠道。
3.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4.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为流出地的责任:
1.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2.改变农村教育模式,培养适合农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3.加大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4.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法律知识的培训。
流入地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1. 加大对农民工岗前或其他职业技能的培训。
2. 是为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3. 是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五、政府责任
1.政府拥有宏观调控的权力,可以界定产权、配置资源、调整结构;
2.政府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可以依据宪法的原则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法规,约束对农民工的政策歧视和待遇不公,尽可能地使农民工享有公民和居民待遇;
3.政府有权通过各种手段(经济的、法律的)对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条件恶劣、无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的企业进行治理;
4.政府可以推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5.政府可以进行保护农民权益的宣传,扩大影响;
6.政府可以支持组建农民工维权组织;
7.政府可以在就业信息的发布、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8.政府可以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