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1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册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7年度(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737000****”)初始注册及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报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shenbao.ljzc.net/Account/Login)”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用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延续注册业务”部分,按要求将“基本信息”等目录信息填写齐全、上传件扫描清楚并上传后,打印申请表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1)所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5、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否则将不能完成注册业务。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1月7日前上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换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带合格人员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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