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新建标函[201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凡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765XXX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申请延续注册;以往年度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也应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身份证原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退还本人。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
(五)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提交注册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将其附在每份申请表后)、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为造价工程师缴纳的本年度缴费明细单及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挂靠或虚假注册。
(六)本人在注册期内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的封面复印件或一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人在申报延续注册网络资料时,应根据工作岗位填报以下业绩信息:
1、近两年编制和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