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造资〔2011〕20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1〕134号)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0734×××××××,注册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2月底的造价工程师,均需办理延续注册和换证手续。
二、注册申报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份(其中一份不要装订,交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1张)
2.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凡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前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工程造价业务报告或成果文件二项。
6.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所有原件均由各市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市站审核章,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