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3页
(1)应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的管理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 理归档。
(2)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在设计阶段,对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3)可以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 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编制的监理文件的套数、提交内容、提交时间,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收集和汇总。监理公司档案部门需要的监理档案,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及时由项目监理部提供。
(四)施工单位职责
(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承包单位应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3)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再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但应有完整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保存期可根据工程性质以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有关 要求确定。如建设单位对施工文件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五)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接收和保管所辖范围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和有关资料。
(2)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
(3)列入向本部门报送工程档案范围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应有本部门参加并负责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04)40.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B )的职责。
A.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C.建设单位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D.监理单位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要求与组卷方法
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要求与组卷方法
(一)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一般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7)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所出图纸的复印件。
(8)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9)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10)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 折叠成灿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11)工程档案资料的缩微制品,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
(12)工程档案资料的照片(含底片)及声像档案,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13)工程文件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使用档案规定用笔,手工签字,在不能够使用原件时,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处。
(04)41.若某一案卷内建设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有短期和长期两种,密级有机密和秘密两种,则该案卷(A )。P32
A.保管期限为长期,密级为机密 B.保管期限为长期,密级为秘密
C.保管期限为短期,密级为机密 D.保管期限为短期,密级为秘密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