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加工贸易与人民币结算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64810]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与人民币结算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目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使用电子手册,进出口备案币种为美元。现我公司拟按以下两种方式结算: a)进出口均用人民币结算; b)进口用美元结算,出口用人民币结算。请问: a)以上两种方式的结算是否可行?操作流程是否一致? b)如何申请用人民币结算? c)人民币结算是否有指定的贸易国别? d)原手册是否需要变更币种? e)对手册的深加工结转、核销是否可用人民币结算? f)对出口退税是否有影响? g)手册可否同时使用美元或人民制结算?以上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海关根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币种进行备案,是否允许在一份手册项下使用两种币种请咨询外汇管理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同意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可以人民币结算,具体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 3、人民币结算是否有指定贸易国别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 4、原手册不得变更币种; 5、其他关于人民币结算及退税的问题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有税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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