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测试用暂时进出口车辆在6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延期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63724]


问题标题:关于测试用暂时进出口车辆在6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延期申请的疑问


问题内容:关于测试用暂时进出口车辆在6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延期申请的疑问海关老师: 我司有客人今年6月进口测试车辆,进行暂时进出口申报。 12月申请延期未被批准,海关窗口老师的解答是海关2008年第12号文件之规定,如下: “。。。一、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 客户认为:这个文中说明的是18个月后,是指非国家必检项目不得延期,而非针对所有车辆,因为文中用的是分号---“:”;测试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情况申请 6个月后的延期,否则海关总署令也不会有段落第一句话产生的,甚至于应写“非国家必检项目,只得进行暂时进出口6个月的申请”。 由此,海关与客户对文件的理解不一致,或将会造成客户、公司甚至于国家的损失;也因此,我想询问下该如何解读有关条文。 待回复 上海 陈鸣18930183411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 第48号)规定:“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 年 第12号)规定:“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即,只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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