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边角料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57056]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单耗/边角料问题


问题内容:最近做加工合同, 拱北主管海关说有关产品的最低损耗率是10%, 想请教一下比如100件衣服, 净耗每件0.9KGS, 损耗率是10%, 即进口料件是100件X0.9KGS/(1-10%) = 100KGS, 合同核销时, 假定走货数是100件, 合同应以100件X0.9KGS=90KGS核掉90KGS进口料件, 10KGS的损耗(不可作加工用途下脚料)应当成边角料或是核销时核掉100件X0.9KGS/(1-10%)=100KGS, 如属前者即10KGS当成边角料, 请问是全数按照公布的加工贸易边角料计税参考价格表http://huangp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 /tab8194/module26142/info308810.htm征税或是按合同上料件申报单价征税, 是否有说法是边角料只限3%, 超出部份按内销征税(进口关税+增值税) 损耗率是10%是否应视为不可作加工用途的下脚料而不是剩余料件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在海关认定的损耗率以内的损耗,属正常工艺损耗,可视为边角料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在海关认定的损耗率以外的损耗,属非正常工艺损耗,应折为料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操作可咨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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