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63173]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 你好! 我司为一家生产型的企业A,且设立了一家独立核算,但无企业法人的分公司B,现以A公司为经营企业,A公司为加工企业建立电子帐册,并以此电子帐册进口保税料件C,因为A公司无生产保税料件C制成成品的生产能力,所以需外发给分公司B生产,但A公司仅仅提供保税料件C,其他制成品所需要的其他料件,全部由 B公司负责购买,这样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的政策,且B公司与A公司之间以加工费结算,加工费包含除A公司提供的保税料件C以外的纯加工费+B公司为制成品购买的非保税料件的料件费用,比如:A公司提供的保税料件为10元,制成品价值为100元,加工费开具90元,这样的方式可行吗?符合加工贸易的条件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你司所述情况,可以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也可申请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咨询办理。有关费用结算问题不属海关管理范畴,可向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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